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民终104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马鞍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翟晓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正飞,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娟,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华西德顿塑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长久机电城11幢15A。
法定代表人:姜凌云,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西德顿塑料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城南开发区西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姜凌云,总经理。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毅,四川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华西德顿塑料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西德顿塑料管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7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77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都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33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琦
审判员 苏 展
审判员 胡张映雪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