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事诉讼

刑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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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在在案件侦查阶段的服务内容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起,接受犯罪嫌疑人(或亲属)的委托,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2、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3、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4、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

5、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其享有的权利;

6、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

7、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二、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服务内容

1、接受犯罪嫌疑人(或亲属)的委托,担任嫌疑人的辩护人;

2、查阅、复制本案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性材料;

3、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4、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5、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三、为一审阶段的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

1、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2、会见在押(或未被关押)的被告人;

3、根据辩护需要对有关的情况进行调查、访问或收集证据;

4、研究归纳辩护意见;

5、参加法庭的全部审理活动;

6、发表辩护意见。

四、为二审阶段的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

1、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对一审判决的意见;

2、研究制作上诉状;

3、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案件材料;

4、需要收集证据材料的,依照法律程序调查访问;

5、研究制作二审辩护意见;

6、参加二审法庭审判活动。

五、为公诉案件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供诉讼代理服务

1、代理受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要求立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司法机关对受害人提出的控告不予立案时,代理受害人申请复议;

3、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代理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受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代理申诉;

5、代理受害人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6、受害人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代理受害人请求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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