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本所主任曹毅律师接受涉嫌“制造毒品”犯罪的嫌疑人陈某亲属委托,为该嫌疑人提供刑事辩护。
据起诉书指控,本案5名嫌疑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976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46500克,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就可以判处死刑,相较本案的毒品数量,可谓“巨大”。而被告人又是本案的主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即应当判处死刑。
接受委托后,曹毅律师团队反复研究案情,多次会见嫌疑人,经过多次研讨和论证,确定了辩护思路和辩护重点。
2019年3月11日,案件历时近三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陈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陈某得以免除死刑判决,本案辩护达到了预期的效果,获得了成功。
附:判决书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