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21民特17号
申请人:李玲,女,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法定监护人:李福全,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系李玲之父。
法定监护人:刘华蓉,女,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系李玲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雪梅,金堂县淮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杨发强,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开剑,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玲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李玲称,李玲与杨发强于2013年9月3日在金堂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李玲于2014年6月18日被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确定为多重残疾人,残疾类别为智力视力(低)。现因李玲与杨发强需要诉讼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特申请将李玲的监护人由杨发强变更为李玲的父母李福全、刘华蓉。
经审理查明,李玲与杨发强于2013年9月3日在金堂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李玲于2014年6月18日被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确定为多重残疾人,残疾类别为智力视力(低)。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现李玲与杨发强欲解除婚姻关系,李玲申请监护人,杨发强、李福全、刘华蓉均无异议,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申请人李玲的监护人为李玲的父母李福全、刘华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卢万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杨杰